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及要点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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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要
1.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概况及相关法规
2.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
3.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梳理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
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
6.备案及申报管理
时至岁末,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不少企业开始加大股权激励的规模和力度。如蓝帆医疗公告称,拟向相关员工授予合计不超过1.53亿股的期权;楚天科技拟向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授予3300万股限制性股票;腾讯控股发布公告称,将向相关职员授予440多万股奖励股份,价值超过20亿港元。随着市场竞争以及人才争夺的日趋激烈,股权激励的模式也在不断迭代更新,其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的界定也变得模糊起来,导致税企之间争议增多。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总征科发〔2021〕号文中推出15条新举措,其中第十条就是明确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反映了税务机关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监管动向。本文将根据目前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概况和主要模式,重点分析股权激励政策相关文件,梳理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要点问题,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者以及激励对象提供全面的政策参考。
一、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概况及相关法规
股权激励一直以来被作为国际上先进的企业人才管理模式,为企业发展笼络人才、融资、提升企业价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股权激励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股权,二是激励,重点在于激励。股权激励的股权分配以激励为目的,而激励则是为了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国家税务总局曾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中对股权激励进行了简要的解释,也即“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近年,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驱动下,科技成功转化积极性明显提高。在此过程中,为留住并激励优秀人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2021年1月18日,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情况统计与分析报告》称,2020年,A股440家上市公司发布448个股权激励计划,同比增长32.94%,创历史新高,在十年前这一数据仅为66家。
我国股权激励发展要稍晚于西方国家,1952年美国菲泽尔公司首次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拉开了序幕。我国最早的股权激励实践发生在1984年企业股份制改造时推出的内部职工股。1993年,万科成为中国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股份期权”的采用。2005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进行了规范。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适用范围 |
1 |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企〔2002〕508号 |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 |
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 证监发〔2005〕80号 | 上市公司 |
3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资发分配〔2006〕8号 | 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 |
4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 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 |
5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
6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33号) | 上市公司 |
7 |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资[2016]4号 | 国有科技型企业 |
8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 | 上市公司 |
9 |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 |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 |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相关文件规范的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以及国有企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官方指南、指引性文件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激励有所规范。例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但是,对于其他非上市、未挂牌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股权激励并无专门规定。
二、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对象以及股权激励的两种形式,即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
1
限制性股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对有限公司而言,就是限制性股权。
财税〔2009〕5号规定,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财税〔2016〕101号规定了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概念,与此一致。
2
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财税〔2005〕35号规定,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定义在财税〔2016〕101号文中,实质不变,仅是主体换成了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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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值权
财税〔2009〕5号规定,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员工不实际拥有股票,也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但是,根据约定,被激励对象可以赚取增值差价,有些类似于期权的特点。这种模式直接拿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骨干和董事,无需报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的审批,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因此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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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奖励
财税〔2015〕116号明确了股权奖励的概念,也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三、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梳理
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激励个税政策从主体划分可以分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从税收优惠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35号 |
2 |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6]902号 |
3 |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5号 |
4 |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461号 |
5 |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
6 |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5]116号 |
7 |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8 | 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
9 |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101号 |
10 |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 |
11 | 关于非居民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
12 |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 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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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
上文已对股票期权的概念进行的阐释,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的来源主要分为两种途径:一是企业以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低价定向增发股票;二是企业大股东低于市场价格向员工出售股票。股票期权可分为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指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者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的股票期权。
(1)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①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②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③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第六条,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①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②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③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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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者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
股票增值权
每一份股票增值权与一股股票挂钩,员工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根据股票在授权日与行权日的价差直接获得等额现金。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上市公司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确认其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说,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4
股权奖励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取得奖励的股票时,应纳税所得额=所奖励股票的每股市价×股票数量。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5
以上股权激励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
一年内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
(1)2019年1月1日之前取得
对于一年内首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按照规定的应纳税额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以后每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在扣除已纳税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各类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已纳税额
“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相同或不同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确定;
“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本纳税年度内各类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已纳税额”不含本次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款。
(2)2019年1月1日之后取得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额=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纳税年度内各类股权激励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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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的延长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
1
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是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是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三是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四是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30%比例的计算,按照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在职职工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五是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六是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这一条件仅针对股票(权)期权形式的股权激励。
七是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这一条件仅针对股权奖励形式的股权激励。
3
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适用
101号文件将上市公司限定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第四条第(五)项中明确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适用针对非上市公司的递延纳税政策。也就是说,在新三板或者其他产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可以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除此之外,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市,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很可能也会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101号文所述“上市公司”的范围,但还需税务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4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期间不符合优惠条件时的税务处理
根据101号文件和62号公告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7项递延纳税条件中第4至6项的,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按不符合条件的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5
递延纳税股权财产原值的确定
根据101号文件,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的财产原值按照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的原值为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财产原值即为技术成果的原值。若纳税人同时取得了多项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应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财产原值,并且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对于单独取得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或以技术成果入股,财产原值的确定并不困难。对于同时取得多项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主要应把握两点:一是需要按照加权平均法进行统筹计算;二是与其他方式出资取得的股权进行分别计算。
6
递延纳税股权实际转让时的税务处理
根据101号文件规定,实际转让股权时,视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
7
以递延纳税的股权进行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答:个人以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可以分期5年缴纳。但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的,根据101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以递延纳税的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须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当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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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有递延纳税股权期间取得的分红收入税务处理
无论是否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分配股息、红利时,激励对象应就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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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持股平台,是指自然人并不是直接持股主体公司,而是通过一个平台来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这个用于间接持股的平台就是持股平台。常见的持股平台模式有有限合伙、公司制。非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主要有三种:一是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二是通过公司形式间接持股,三是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对于公司员工因任职受雇的原因,以低价或无偿取得相应的股权,我们认为不管是通过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形式,还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形式,均应认为属于股权激励,从而应当按照股权激励相关政策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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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参与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非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员工就其通过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在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公司股权时,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经营所得”按照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退出持股平台,应就其转让收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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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参与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非上市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分配股息、红利时,持股平台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持股平台向员工分配股息、红利时,员工应就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公司股权时,持股平台就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员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方式退出持股平台,应就其转让收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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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参与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
根据101号文的规定,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也可以是该公司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并未明确提及通过持股平台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不仅如此,在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模式下,员工直接持有的并非其任职受雇的公司股权,而是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不符合101号文递延纳税条件中关于“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便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不符合101号文关于递延纳税税收优惠的要求。但也有税务机关认可通过持股平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案例,如科创板上市公司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显示:……发行人就持股平台启奥兴、聚奥众和晟昱投资的历次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已进行了递延纳税备案(注:完成备案,说明该间接激励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处理符合税务相关规定。
13
不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时,员工个税的计算
根据101号文第四条的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后,如转让该等股权,则还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
股权奖励纳税递延的特殊规定
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备案及申报管理
1
个人享受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对于个人来讲,无论取得的是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是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都无需本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相关备案手续由实施股权激励或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备。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规定,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税〔2005〕35号、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享受延期纳税的,需要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延期纳税备案。
2
办理税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备案时需提交《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本企业和股权激励标的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仅限股权奖励)等资料。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备案时需提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备案时需提交《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3
递延纳税股权转让时,企业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10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虽然缴纳税款时点递延了,但企业扣缴义务并没有因此而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67号公告相关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这也意味着,个人转让股权,若为递延纳税的股权,由实施股权激励和取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对于非递延纳税的股权,则仍按照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由受让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
法税核心成员介绍
强甜甜
律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京师(深圳)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华税学院高级讲师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在高校工作多年,现就职于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曾受中税协、全国律协委托为涉税争议培训班、暑期学院学员讲授出口退税专题实务,为广州、深圳、东莞等国内多家大型外贸进出口、供应链企业做法律、税务咨询和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等全流程涉税法律服务。曾参与代理如东莞某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相关行政诉讼案、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民事诉讼案、云南某公司涉嫌虚开稽查应对案等多起税务争议案件,在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风险管理、企业税务规划、税法培训、海关稽查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邮箱:qiangtiantian@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qtt
黄俊涛
律师 会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税务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多年的税务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税务案件,涉及石化、贵金属(黄金等)、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收购、医药、房地产、进出口税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行业税收痛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逃税、虚开、骗税、走私等刑事犯罪辩护策略也有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
邮箱:huangjuntao@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hjt
法税简介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税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税务+法律”知识储备和多年的实务经验。法税深耕涉税法律服务,专注于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代理、涉税及走私刑事案件辩护、税务咨询、税收合规、进出口税务、海关稽查等涉税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案。(扫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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